2008年9月30日星期二

民联组织新政府频频碰灰 安华只剩觐见元首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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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曾薛霏撰述】独立51年尚未经历联邦政权轮替的马来西亚,如今似乎来到一个新的临界点;声称已经获得足够国会议员支持的国会在野党领袖安华依布拉欣要如何组织新政府才算尊崇《联邦宪法》精神,学者和律师看法各异。



《联邦宪法》第43(4)条款阐明,首相必须是一位得到国会下议院大多数议员信任的国会议员,再由国家元首以其绝对权力委任。一旦首相失去大多数议员的信任,他有两个选择:一、要求国家元首解散国会及举行闪电大选,但国家元首绝对有权拒绝所请;二、首相辞职及解散内阁,而国家元首可根据《宪法》第40(2)条款,凭自己的判断委任新首相。



许多学者和律师都比较主张回到国会,由下议院投不信任票。根据《太阳报》(theSun)9月18日的报道,宪法学者赛沙林(Shad Saleem Faruqi,右图)认为,尽管安华宣称已有足够的议员人数,但《宪法》并没阐明国家元首有权开除首相,只有国会才有权将首相解职。如今,国会正在休会,要在国会投首相不信任票,就必须等到国会在10月13日复会。



赛沙林引用1967年,前砂拉越首席部长斯蒂文卡隆宁甘(Stephen Kalong Ningkan)对垒州元首阿邦和塔维(Tun Abang Haji Openg & Tawi Sli)的案件为例说,法院裁决州元首不能开除已受委的首席部长,除非州议员在州议会投不信任动议。



1966年,吉隆坡联盟政府策动一批砂拉越州议员,在吉隆坡对砂拉越国民党(SNAP)的首任首席部长投不信任票,但是宁甘以此不信任票不是在议会提呈,因而违宪的理由寻求司法复核,结果成功在婆罗州高庭复位。



资深律师、人民公正党副主席西华拉沙告诉《独立新闻在线》,民联有两个组织政府的选择:一、等到下议院在10月13日复会,动议投首相不信任票,但可能会面对技术性问题,例如动议遭议长否决等;二、觐见国家元首。



他也理解,大部分讨论此事的人都比较倾向支持以投首相不信任票的方式换政权,但人民公正党尚未决定要采用哪一个途径。



议员签名文件也有效



资深律师汤米汤姆斯(Tommy Thomas)不完全认同赛沙林的解读,认为除了在下议院投不信任票之外,只要觐见国家元首的议员出示大多数议员签署的书面声明,表明不再信任首相,而国家元首又确认这些签名的真实性,可将之视为议员已对首相失去信任。



他接受《太阳报》访问时说,赛沙林没有提到1963年发生在尼日利亚的案件(Adegbenro vs Akintola),尼日利亚总统接到一封信,并以该信开除首相,但首相认为议员没有对他投不信任票,因此他不算已被解职。不过,英国枢密院裁决那是合法的革职,总统有权这么做,因为其权限非常广。



在1966年,审理宁甘案件的砂拉越法官哈雷(Harley)在判词中表示,他没有采纳尼日利亚的案件,是因为该国的情况与砂拉越州不同。不过,汤米汤姆斯认为这是非常简单化的看法。



他也引用1994年阿米尔(Amir Kahar Mustapha)对垒莫哈末赛益(Mohd Said Keruak)的案件说明,觐见元首换政府是合法的。在此案里,沙巴州首席部长拜林(Joseph Pairin Kitingan)虽在1994年沙州选举赢得政权,但由于他领导的沙巴团结党议员跳槽,结果一夜之间失去州政权;较后,新州元首的委任也受到挑战。此案案情与现今引起的讨论类似,即是否可以接受议员签名的文件或信件?承审该案的法官卡迪苏莱曼(Kadir Sulaiman)认同英国枢密院的判决,认为没有问题。



汤米汤姆斯也提到,有趣的是,打赢这场官司的人正是现任总检察长阿都干尼(Abdul Gani Patail),他当时代表砂拉越州政府。



他认为,此途径的最大问题在于证明签名的真实性,因此国家元首必须召集这些签名的议员,因为议员的说辞将是最好的证据;而当国家元首认为首相已失去支持,他可以采取行动,“任何君主这么做,他们可以免于受到批评。”



国会休会如何提不信任票?



我们要如何知道大多数议员已不再信任首相?最直接的答案是回到国会下议院提呈不信任首相动议,但此举存在的问题是:国会下议院目前休会,不信任动议是否急迫到必须召开紧急会议?



人权律师马列英迪斯沙尔瓦(Malik Imtiaz Sarwar,左图)认为,现任政府是否仍得到大多数议员信任是各关键因素,因此国会有必要召开紧急会议,辩论及表决不信任动议。



不过,根据《宪法》第55(1)条款,经首相的建议,国家元首可允许国会休会长达六个月。因此,首相阿都拉巴达威可利用其职权决定是否召开国会会议,以辩论可能导致他下台的动议;易言之,他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拒绝召开国会,休会半年,实行“拖”字诀。要如何打破这种僵局?



马列在其部落格《不安》(Disquiet)中的贴文“宪法僵局的指引”(Navigating the Constitutional Impasse)分析了《宪法》阐明的国家元首权限,认为国家元首有权指示召开国会辩论此动议,以便知道现任首相是否仍得到大多数议员信任。



马列写道,假设国家元首认为有必要通过国会下议院投不信任票,如果下议院正在开会,毫无疑问地,将以向下议院提呈动议的方式得知。国家元首可以指示议长,要下议院处理此至关紧要的动议。《联邦宪法》阐明,国会由上、下议院及国家元首组成,若国家元首发出指示,不应被漠视。



尽管议长掌管下议院的议程,但议长必须允许辩论及表决此动议。由于议长已宣誓会维护、保护及捍卫《联邦宪法》,因此这项动议不应被忽视。如果以国会程序需求问题阻止提呈此动议,乃违反《联邦宪法》精神。



元首可指示召开国会



虽然《联邦宪法》及国会程序没有阐明国家元首要如何处理对首相提不信任动议的问题,但马列认为,国家元首为了得知首相是否仍获得大部分议员支持,有权召开国会。



国家元首有绝对的权力委任首相,而首相必须是获得大多数人信任的人选,这可视为是元首委任首相之特权的延伸。



在此情况下,国家元首可以指示议长召开会议辩论此动议。如果议长拒绝国家元首的谕旨,必须冒着藐视元首的风险。国家元首甚至可以指示首相召开国会,若首相拒绝,也将面对违反谕旨的后果。



如果国家元首认为现任首相无法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他可以委任一名新首相。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如何开除首相,如果首相不辞职,新首相的委任必须得到大部分议员和政府机制的支持才可生效。若现任政府不愿意离开,新首相一旦获得职权后,现任政府就不再是政府,也不再有合法地位。



民联在9月15日致函要求会见首相阿都拉巴达威谈论移交政权不果,安华再于9月18日要求首相召开紧急国会下议院会议不果,声称拥有足够议员人数的安华,似乎只剩下国家元首这条路,或者等待国会复会。



然而,在众多讨论之中,国家元首可以扮演的角色似乎已成了联邦政权交替(若会发生的话)中重要的一环,特别是在这个僵局之中,元首会扮演积极的角色,又或者采取静观其变的态度?



马列也点出一个值得大家注意的例子,在今年三月大选后,登州摄政王及摄政咨询委员会(Regent and Regency Advisory Council)干预,驳回了首相属意的州务大臣人选,委任了阿末赛益(Ahmad Said)当州务大臣。登州苏丹米占再纳阿比丁(Tuanku Mizan Zainal Abidin,右图)也是现任国家元首。



联邦政权替换会否与登州的例子雷同?或许就如马列所说的,阿末赛益的事开了一个先例,让我们知道,最终还是皇室的判断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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