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3日星期二

国会不是替换首相唯一途径 议员签名可取代不信任动议

国会不是替换首相唯一途径
议员签名可取代不信任动议

9月23日 下午3点21分
国会反对党领袖安华屡屡宣称大马即将变天,仿佛一切已势在必行,但其领导的人民联盟,就算取得了足够的议员数目支持,若想要撤换现任首相,还得经过一连串的技术考验。

根据联邦宪法,涉及更换首相的条文主要有3章,即第40章、第43章与第32章。其中对此作出较多阐释的第43(4)章指出,若首相不再获得下议院大多数议员的信任,他可以向国家元首请求解散国会外,否这就必须提呈内阁总辞。

不过,宪法第40(2)章却说,国家元首具有委任首相,以及是否同意解散国会的绝对权力。

正因如此,宪法专家对于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撤换首相的程序,已出现不同的解读。

民联是否透过国会议员向阿都拉投不信任动议,或通过国家元首直接撤换首相,成了众所瞩目的焦点。

国会撤换是传统首选途径

宪法专家赛沙林法鲁齐教授(Shad Saleem Faruqi,左图)在上周四告诉英文《太阳报》,从宪法第43(4)章看来,撤换现任首相必须通过国会议员进行,而非通过元首。

然而,另一名宪法专家汤美汤姆斯(Tommy Thomas)却在《太阳报》的另一篇访问中,驳斥赛沙林的说法,指赛沙林只是道出了撤换首相的传统途径,而宪法还提供了其他的方式。

汤姆斯指出,如果宪法规定国会是唯一的方式,那么宪法就不会模糊规定,“如果首相失去多数下议院议员的支持”,而是应该写得非常清楚,“如果首相在下议院的不信任动议中落败”。

“我同意赛沙林所提的方式是传统,而且是首选的途径,但是我不同意那是唯一的方式。”

元首可拒绝解散国会要求

汤姆斯(右图)接着解释撤换首相的不同途径。首先,若下议院大多数议员在国会成功向首相发动不信任动议,那么现任首相人选便必须告知国家元首,他已失去了国会议员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首相有权要求解散国会,举行大选再次寻求人民委托。

不过,国家元首在这个过程拥有绝对的决策权。若元首接受首相解散国会的要求,现任内阁和政府便会成了看管政府,直至大选选出新政府为止。相反的,如果元首拒绝让国会解散,首相则需向内阁呈辞,否则宪法暗示元首有权罢免首相。

另外一种情况是,尽管国会议员没发动不信任首相动议,惟元首却确信现任首相已失去了大多数议员的支持。此时,元首便可要求首相辞职,以委任一名他认为适合的人选接任。若首相拒绝辞职,宪法暗示元首有权罢免首相。

最好亲自召见签名的议员

若没通过国会投不信任动议,元首将凭什么来判断首相已失去了大多数议员支持呢?汤姆斯表示,只要一名国会议员成功获得大多数议员签名的宣誓书,表明现任首相已不再获得多数人支持,那么此宣誓书便足以成为元首撤换首相的考量条件。

“如果元首感到满意,并认为宣誓书上的签名都是真实的,便会接受宣誓书,撤换首相。它的功能就如同在国会发动不信任动议一样。”

不过,由于宣誓书的签名容易引发真伪争议,因此元首也必须自行调查真伪,最好的方式就是亲自会见签名的议员,并向外界公开决策过程。

“不管是下旨传召,或是议员自行求见,元首都应该召见他们,这是最好的证据。”

赋元首与英君主相同权力

汤姆斯指出,我国的联邦宪法保存了英国宪法的原则,赋予了国家元首与英国君主几乎相同的权力。

他续说,其他的共和联邦国也出现类似情况,它们都沿用了君主立宪制,最高统治者(国家元首)必须置身于政治之上,扮演稳定国家局势的角色,特别是在国家处于危机的时刻。

可罢免失支持的首相人选

汤姆斯说,国家元首在君主立宪制下不能随意撤换一名首相,除非元首确信现任首相已不再获得大多数国会议员的支持。

“宪法第43(4)章和40(3)章对此都有所阐释。第43章阐明,若上述情况发生,就算首相不愿辞职,他也将被罢免。”

特定情况可拒绝首相劝告

根据宪法第43(2)(a)章,国家元首拥有委任首相的绝对权力,惟他必须委任一名他认为获得大多数下议院议员支持的人选,出任首相。

宪法第40(2)章也阐明元首具有委任首相和不同意解散国会的权力,但在一般的情况下,元首必须接受99.999%的首相劝告。

“然而,若首相出自个人私心提出劝告,元首可给予拒绝。比如说,当首相不再拥有大多数议员的支持,他可能提出‘保住我,不要罢免我’的自私劝告,而元首应该以国家的利益为出发点,拒绝这种劝告。”

元首可召见内安令扣留者

另一方面,汤姆斯也表示,就算安华在内安法令下被捕,“如果元首视他为有资格出任首相的人选”,元首依然可以下旨释放和召见他。 国会撤换是传统首选途径
元首可拒绝解散国会要求
最好亲自召见签名的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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